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7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76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得益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27804號),本院認不應適用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邱得益被訴涉犯毀損罪,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人 簡秀林 已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憑,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27804號被告邱得益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得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簡上字第319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拘役30日2次,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同法院以106年度中簡字第17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有期徒刑罪刑經同法院以
108年度聲字第55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於民國108年9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邱得益係四季織土木包工業(址設臺中市○○區○○路○○巷○號1樓,負責人為 林振成 )之員工,緣簡秀林出租位於臺中市○○區○里路○○○巷○號旁之倉庫予四季織土木包工業放置模板,簡秀林與四季織土木包工業間有工程款、倉庫租金等糾紛,邱得益於109年6月29日12時至13時49分(報告書誤載為14時)間之某時,至上址倉庫,欲拿取工作用模板,見上址倉庫電動大門關閉,對此心生不滿,竟基於毀損他人財物之犯意,手持木棍敲損該倉庫電動大門馬達、遙控接受器,並扯斷該電動大門之線路,致使上開電動大門馬達、遙控器因毀損而喪失防閑效用,足生損害於簡秀林。嗣簡秀林於同日13時49分許發現,並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邱得益,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簡秀林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邱得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簡秀林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訴情節相符,復有被告與告訴人間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中榮工業社工程報價單、卓悅水電工程有限公司請款單各1份及現場照片
8張在卷足資佐證,被告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嫌。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月10日
檢察官楊植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