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9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健誠 相對人即債務人台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朝成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台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台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8日裁定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而聲請人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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