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交易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易字第26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阮紅桃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9日所為刑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於理由欄後應增列據上論斷欄內容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之記載。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漏載據上論斷欄,惟此漏載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故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粘凱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書記官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