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簡字第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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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家繼簡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簡字第44號原告 劉史培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旺達 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 楊瑞芬 國外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楊瑞芬國外真正之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書記官楊憶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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