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7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7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719號聲請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39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等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本院先後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刑事第17庭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附表:被告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罪│宣│犯罪│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告│├─────┬───┼─────┬───┤│號│名│刑│日期│法院、案號│判決日│法院、案號│確定日│├─┼───┼───┼──┼─────┼───┼─────┼───┤│一│施用第│有期徒│97年│板橋地院98│98年5│台灣高等法│98年7│││二級毒│刑六月│8月│年度訴字第│月22日│院98年度上│月20日│││品││12日│1454號││訴字第2766│││││││││號││├─┼───┼───┼──┼─────┼───┼─────┼───┤│二│施用第│有期徒│97年│板橋地院98│98年5│最高法院98│98年10│││一級毒│刑十月│8月│年度訴字第│月22日│年度台上字│月29日│││品││12日│1454號││第6238號││├─┼───┼───┼──┼─────┼───┼─────┼───┤│三│施用第│有期徒│98年│板橋地院98│98年6│板橋地院98│98年10│││一級毒│刑九月│3月│年度訴字第│月29日│年度訴字第│月13日│││品││21日│1987號││1987號││├─┼───┼───┼──┼─────┼───┼─────┼───┤│四│施用第│有期徒│98年│板橋地院98│98年6│板橋地院98│98年10│││二級毒│刑七月│3月│年度訴字第│月29日│年度訴字第│月13日│││品││21日│1987號││19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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