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聲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受裁定事項之聲明。
二、聲請公示送達意思表示之內容。
三、無法向相對人送達之證明(如存證信函及退回之信封、回執
)。
四、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沈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