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081號債權人臺東縣長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邱繼興 代理人 羅婕安 債務人 王春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肆仟參佰參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04年9月15日起至104│百分之3.251│104年10月16日起至清│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年11月25日止││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算。││││104年11月26日起至105│百分之3.174││││1│84,331元│年2月25日止││││││├──────────┼──────┤│││││105年2月26日起至105│百分之3.097││││││年3月15日止││││││├──────────┼──────┤│││││105年3月16日起至105│百分之3.379││││││年5月25日止││││││├──────────┼──────┤│││││105年5月26日起至105│百分之3.295││││││年8月25日止││││││├──────────┼──────┤│││││105年8月26日起至清償│百分之3.212││││││日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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