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68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7686號債權人 黃翠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柏龍林麗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票號BB0000000、BB0000000、BB0000000、BB0000000、BB0000000、BB00000000紙支票背面影本。
㈡確認票號BB0000000、BB0000000、BB0000000、BB0000000
、BB0000000、BB00000000紙支票是否對背書人即債務人林麗芳請求?(按執票人不於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132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依據票據關係聲請對背書人林麗芳發支付命令,惟查,票號BB0000000、BB00000
00、BB0000000、BB0000000、BB0000000、BB0000000之六紙支票,執票人即債權人為付款提示日,顯逾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應於發票日後七日內,為付款之提示。)㈢提出債務人楊柏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書記官夏進通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