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885號上訴人即被告桂昌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維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基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8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萬6,6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書記官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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