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0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067號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理人 陳怡穎 債務人 謝明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壹仟壹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參仟玖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