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08號原告 李陳龍 被告 柳清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所有坐落苗栗縣○○鎮○○段○○○○○○號土地與被告所有同段573地號土地之經界線,經原告陳報本件係為請求確認經界之訴,有原告之民事陳報狀在卷可按。是原告請求判定兩造相鄰土地間之界址,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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