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一號
原告甲○○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壹萬捌仟叁佰柒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零肆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伍仟零肆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靜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
法院書記官陳秀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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