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8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8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8670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薛荺臻邱紳篪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邱紳篪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九日簽字之貸款契約(附表①②借款)為保證人非連帶保證人,則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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