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97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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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9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979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黃世奇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叁仟玖佰捌拾
貳元,及其中玖萬零捌佰零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柒萬肆仟伍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柒
萬零伍佰叁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徐麗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