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2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2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附民字第216號附民原告 陳金田 附民被告 葉炳丁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易字第1416號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陳金田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葉炳丁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葉炳丁被訴竊佔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1416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是自應依前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鄭燕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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