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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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02年度附民字第12號原告 陳育民 被告 黃弈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詳如原告提出之102年1月6日之「告 黃奕程 常業賭博罪和詐期罪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狀」所載。
二、本件未經言詞辯論,未據被告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而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即應以其為不合法,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為駁回之判決(最高法院73年度臺上字第2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係於民國102年1月16日繫屬於本院,此有「告黃奕程常業賭博罪及詐期罪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狀」所蓋用本院收狀戳章印文可稽(收文編號0109),然經本院調閱「黃奕程」之前案資料,原告於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同時並無被告黃弈程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或經自訴人提起自訴,而攸關本件損害賠償請求之刑事訴訟繫屬於本院。原告既係於「刑事訴訟起訴前」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揆諸前揭說明,其訴顯不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李辛茹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書記官楊憶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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