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0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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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5098號債權人 孟繁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聰明 、 鍾玉琴 、 潘金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鍾玉琴、潘金惠應負連帶給付責任之依據(依民法第272條之規定,連帶債務之成立需明示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台端提出之借款契約書,並無明示負連帶給付責任之約定)。
二、債務人林聰明、鍾玉琴、潘金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