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6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6650號債權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吳欣修 代理人 楊宗翰 債務人 曾碧珍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叁萬貳仟伍佰陸拾伍元
,及其中⑴新臺幣伍拾陸萬伍仟肆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四十計算之違約金⑵新臺幣叁拾陸萬柒仟零捌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四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