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755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 宋韋辰 、 邱信菖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係爭本票原本1紙。
二、經查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已死亡,故請提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並聲明由新任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