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2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276號原告 藍鸞英 被告 陳欣慈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就刑事訴訟為第6條第2項、第8條至第10條之裁定者,視為就附帶民事訴訟有同一之裁定;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再附帶民事訴訟除刑事訴訟法第九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而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9條、第490條前段、第304條分別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管轄,係以刑事訴訟程序所在法院為準,並無獨立之管轄規定,亦無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普通審判籍及特別審判籍之規定。是以,對刑事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誤向非刑事訴訟繫屬之法院提起,該法院即無管轄權,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該刑事訴訟繫屬之法院。
二、經查,被告因涉犯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108年7月31日以
107年度易字第1187號判決諭知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依上開規定,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併為同一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訴第490條前段、第304條、第307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佩真
法官張瑞德法官陳芸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書記官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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