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38號原告 陳雍達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世璞黃評源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繳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書記官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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