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1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裕智指定辯護人顏子涵律師具保人陳六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8056號、第115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六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述沒入保證金之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前述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裕智(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偵查中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經具保人陳六六於民國110年8月23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等情,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暫收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附卷可稽(見偵8056號卷第47-52頁)。茲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本院合法傳喚,並命具保人督同被告到庭應訊,惟被告無正當理由而無故未到庭等情,有本院被告傳票送達證書(112年4月13日審判程序)、具保人傳票送達證書、112年4月13日刑事報到單、審判筆錄及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8
1、185、239-259頁),復查無被告有在監或在押之情形,且被告因另案於112年3月28日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發布通緝之事實,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通緝紀錄表各1份附卷足憑,足見被告已然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陳茂亭法官曾思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書記官盧建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