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8號

原告 王何美雲

被告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建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0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1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上揭事項,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等資料附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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