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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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6號原告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0,953元,應繳裁判費7,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6,4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書記官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