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85號聲請人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足額繳納聲請費用。查聲請人經本院通知後,並未陳報構成相對人 方正雄 之破產財團財產標的金額為若干,經本院依職權函調相對人方正雄108年度財產所得資料結果,本件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標的金額約新臺幣(下同)8,589,955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2,000元,扣除聲請人前已繳納聲請費500元,應再補繳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書記官蔡昀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