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6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93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桂良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桂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朱桂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即聲請書所載有期徒刑3年8月、3年7月及3年6月部分)及4月確定,於民國105年10月27日入監執行,並於109年4月16日核准假釋出獄,嗣經更定前揭徒刑為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茲因受刑人經重行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並經法務部於109年5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90167105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揚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書記官鄭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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