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十八號
原告戊○○
乙○○○丙○○被告甲○○
進春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鎮○○街○○號四樓法定代理人丁○○住台北縣○○鎮○○街○○號四樓訴訟代理人 蕭敦仁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曾文欣本裁定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日~B書記官鄭翔元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