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6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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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二六二六號
原告全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陸振華 被告駿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素琴 右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合意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契約書第十五條),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于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日
法院書記官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