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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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531號聲請人台灣愛德華生命科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發票人正確應為何人?(台端聲請狀所載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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