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16號原告 蔡茂章 被告 黃簡彩秀
黃瓊瑋 洪志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105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100元,該裁定已於103年4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右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書記官鄭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