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1號附民原告 林倖如 附民被告 趙愛潔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03年度易字第14號),經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川富
法官蔡立群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淑芬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