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88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8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883號聲請人 潘林美鳳潘介卿 .聲請人 潘芳玲 即潘介卿之.聲請人 潘芳烈 即潘介卿之.聲請人 潘盛騰 即潘介卿之.兼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潘芳銘 即潘介卿之.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7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杰正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書記官王怡屏┌───────────────────────────────────────────────────┐│附表:100年度除字第88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0085-ND-0000000-0││1│1000││├──┼───────────────┼──────────────┼────┼───┼────┼───┤│002│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0085-ND-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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