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430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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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3022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住同上   

代 理 人  葉紫綺   住○○市○○區○○○路000號   

債 務 人 雄笙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0號8樓  

兼法定代理  鄒武鑑   住○○市○○區○○街00號2樓   

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蘇惠珍   住○○市○○區○○路0巷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蘇啟良   住○○市○○區○○路○段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蘇志益   住○○市○○區○○○路00號9樓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曾筠蓉曾華美

           住○○市○○區○○○路000號4樓之2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蘇啟良、蘇志益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湖內郵局之存款債權,該第三人址設高雄市○○區○○路○段00號,非本院轄區,另請求查詢債務人鄒武鑑等之勞保投保資料,並為強制執行,即應執行之標的物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宋佳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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