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7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74號

原告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吳楚楚

上列原告因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兆洪爾康文化音樂工作坊破格音樂有限公司黃振洋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7,2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7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書記官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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