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7年度清字第13173號公懲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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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7年清字第13173號公懲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懲戒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裁定107年度清字第13173號移送機關交通部設台北市○○路○段○○號代表人 林佳龍 住同上被付懲戒人 劉青旻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正工程司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交通部移送審理,本會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付懲戒人劉青旻是否違法應受懲戒及處分之輕重,以其所涉刑事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前經本會以107年11月17日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在案。茲被付懲戒人所涉刑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判決,有該院107年度易字第947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會合議庭自得依職權將前開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撤銷,繼續審理程序。
三、 爰依 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員 姜仁脩
委員 洪佳濱 委員 邵燕玲 委員 蘇振堂 委員 吳謀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書記官許麗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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