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84號原告浩然建設有限公司
昭明建設有限公司天祿建設有限公司共同 薛家鈞 特別代理人被告 薛欽銓 訴訟代理人 洪耀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柒萬肆佰玖拾捌元,惟查:原告於102年2月23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浩然建設有限公司壹佰伍拾萬壹仟玖佰叁拾陸元、給付原告昭明建設有限公司壹佰零壹萬柒仟肆佰捌拾壹元、給付原告天祿建設有限公司壹佰陸拾萬伍仟柒佰零伍元,是就擴張訴之聲明部分,扣除上開已繳納之裁判費,原告共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柒佰貳拾壹元【計算式:1,501,936+1,017,481+1,605,705+原定期給付部分4,677,360=8,802,482,應繳裁判費88,219元,扣除已繳之裁判費70,498元,88,219-70,498=17,721】。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訴之聲明,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宣撫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書記官王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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