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7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7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79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向屏華債務人 陳羿勳林添富 之繼承人
陳雅惠 兼林添富之繼承人 林葆翔 即林添富之繼承人 林思婷 即林添富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林葆翔、林思婷應就繼承被繼承人林添富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羿勳、陳雅惠,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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