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8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83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勝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毒偵字第492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6年度聲沒字第5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肆 伍陸 公克)及其外包裝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陳勝宏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適用前案觀察勒戒程序予以簽結,而該案扣得之白色透明結晶塊1小包(淨重0.4469公克,驗餘淨重0.4456公克),經送鑑定結果,確實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06年7月1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資參照,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將上開扣案毒品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勝宏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檢察官認係前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犯,而為前案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於106年8月9日簽結在案等情,有前開簽呈在卷可稽。而本件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0.4456公克)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6年7月1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參(見106年度毒偵字第4920號偵查卷第53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品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外包裝袋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至送驗用罄之第二級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藍海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