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1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3138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吳成法
鮑澤仁 被告億容實業有限公司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 陳昱智 被告 陳黃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億容實業有限公司、陳昱智及 陳黃愛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陸萬肆仟柒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7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貳拾叁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億容實業有限公司、陳昱智、陳黃愛,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億容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04年4月10日向原告借款新
臺幣(下同)300萬元,並以被告陳昱智及被告陳黃愛為連帶保證人,期限自104年4月10日至110年4月10日止,期限6年,借款利息依原告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
2.63%機動計息,目前為3.72%(即1.09%+2.63%=3.72%),嗣後遇所依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時起改隨調整後利率按前述加減幅度機動計息。第一次繳款日為104年5月10日,嗣後之繳款日為每月10日。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借款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時,按約定之利息給付遲延利息(借據第4條),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借據第5條)。立約人及連帶保證人均願將另立之授信約定書視為借據一部分(借據第6條第1項)。詎被告億容實業有限公司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且借款僅繳納至107年6月9日止,於同年月10日起即未償還,電催無人接聽,發函催告借保人皆未置理,經查訪實際營業地址已無營業,依授信約定書第15條第1項及第16條第1項約定,被告億容實業有限公司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視同到期,迄今尚欠1,764,703元,自107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72%之利息,暨自107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㈡被告億容實業有限公司迄今尚積欠原告1,764,703元,及上
述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陳昱智、陳黃愛為被告億容實業有限公司借款之連帶保證人,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億容實業有限公司、陳昱智、陳黃愛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電腦連線查詢單、利率歷史表、拒絕往來公告影本、催繳紀錄單、催告函及回執等在卷為憑,核屬相符。本件被告億容實業有限公司、陳昱智、陳黃愛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均視同自認,是原告主張之上情堪信為真實。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甚明。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746條所揭之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745條關於檢索抗辯之權利(參見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同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1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是被告億容實業有限公司既積欠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數額尚未清償,且視為已屆清償期,被告陳昱智、陳黃愛等2人均為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據民法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億容實業有限公司、陳昱智、陳黃愛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與違約金,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書記官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