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等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陳如玲法官邱顯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年9月下旬某日│97年9月2日-97年9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8年度│苗栗地檢97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5號│偵字第4666、5762號│├─┬──────┼─────────────┼─────────────┤│最│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苗簡字第61號│98年度上訴字第1151號││實├──────┼─────────────┼─────────────┤│審│判決日期│98.02.16│98.07.09│├─┼──────┼─────────────┼─────────────┤│確│法院│苗栗地院│台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8年度苗簡字第61號│98年度上訴字第115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02.02│98.07.0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苗栗地檢98年度執字第837號│苗栗地檢98年度執字2577號││備註│││││││└────────┴─────────────┴─────────────┘
臺灣苗栗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3│4│├────────┼─────────────┼─────────────┤│罪名│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2次│有期徒刑4年2次│├────────┼─────────────┼─────────────┤│犯罪日期│97年9月2日-97年9月22日│97年9月2日-97年9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7年度│苗栗地檢97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4666、5762號│偵字第4666、5762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1151號│98年度上訴字第1151號││實├──────┼─────────────┼─────────────┤│審│判決日期│98.07.09│98.07.09│├─┼──────┼─────────────┼─────────────┤│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台上字第5263號│98年度台上字第526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09.17│98.09.1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苗栗地檢98年度執字2577號│苗栗地檢98年度執字2577號││備註│││││││└────────┴─────────────┴─────────────┘
臺灣苗栗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6月4次││├────────┼─────────────┼─────────────┤│犯罪日期│97年9月2日-97年9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7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4666、5762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1151號│││實├──────┼─────────────┼─────────────┤│審│判決日期│98.07.09││├─┼──────┼─────────────┼─────────────┤│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台上字第526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09.1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備註│苗栗地檢98年度執字25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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