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4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436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10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10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蘇姿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書記官林秀敏┌──────────────────────────────────────────────────┐│附表:99年度除字第43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昕群企業股份│花旗(台灣)│0000000000│121,538元│98年11月30日│FA0000000││││有限公司│銀行 岡山分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