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9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9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慧樺 即達誠商行相對人即債務人鑫興龍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柯清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