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勞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重勞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勞上字第1號上訴人 劉素雲 訴訟代理人 楊嘉中 律師
郭芳宜 律師被上訴人台灣大昌華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安得 訴訟代理人 牛豫燕 律師
楊鎮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賴錦華法官王怡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書記官李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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