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0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義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68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俊義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楊台清法官解怡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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