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6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字第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2之罪,經96年度易字第50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附表編號3、4之罪,經96年度訴字第97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附表編號5、6、7之罪,經96年度訴字第85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聲請書所載附表編號4至7之犯罪時間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青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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