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原矚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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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原矚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原矚易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自勝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862
7號、第19117號、第20726號、第21090號、第21645號、第239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自勝自民國壹佰零伍年貳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一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亦分別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被告朱自勝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竊盜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本院乃於民國104年11月27日實施羈押。
三、經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5年2月24日訊問被告後,對於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且本件有同案被告 黃英頡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在卷可稽,另有證人 葉榮勝高明忠畢可如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被害人 楊濬騰戴秋香邱萬得羅濟村許國華謝國珠邱兆宏鄺志強王一中 於警詢中之證述在卷可按,並有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監視器光碟、翻拍照片、現場照片、龍潭分局中興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楊梅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現場監視器光碟、翻拍照片、龍潭分局中興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照片、龍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照片等件在卷可查,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同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普通竊盜未遂罪及同法第32
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於本案前已有多次竊盜之前科紀錄,而本件再犯數次竊案,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足認本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羈押原因,且本院審酌被告所涉竊案之次數、犯罪之手法及卷內相關證據後,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後續之審判及執行,堪認有延長羈押之必要。是本院認被告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俱存,應自105年2月27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蓉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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