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7年度潮簡字第387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潮簡字第38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捌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
十七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九九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90年6月28日提供不動產向原告借款,詎
被告並未依約繳款,嗣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提供擔保之不動產聲請
拍賣抵押物,原告因而受償部分欠款,另被告又於事後清償部分
欠款,迄今尚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6年執字第21854號分配表、分配結果彙
總表、約定書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並經本院調取本院
96年執字第21854號拍賣抵押物事件卷宗核閱屬實,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
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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