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聲請人 林成發 代理人 陳以儒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參照前開規定,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玉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書記官蔡鴻源附件:
一、聲請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即民國109年1月迄今,除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記載之收入外,有無其他收入來源?目前每月收入數額為何?並提供目前每月收入相關證明,如收入切結書、薪資袋、薪資轉帳紀錄等。(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二、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109年1月起,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三、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各積欠債務為何?請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所有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例如借貸契約等)、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
四、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並註明各項支出項目及金額,如每月必要支出如大於111年度金門縣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之金額即15,350元,則請提供每項支出所對應之相關證據,如發票、收據、交易明細等。
五、聲請人之下列財產目錄:
(一)金融商品:
1.聲請人最近5年內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2.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9年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等相關資料,並陳報該公司查詢核發之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
(二)存款: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詢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109年1月起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之完整交易紀錄明細(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日期及金額,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且不得以一次彙整方式為登載)。倘若僅提出存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
(三)聲請人之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若有,請說明其性質及所在地,並提供相關證據。
(四)聲請人之財產有設定擔保債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五)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即109年1月迄今,期間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六)保單:
1.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
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並陳報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
2.請依上開回函資料,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
或受益人之所有保險單(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並依下方表格方式,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本人擔任「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投保商業保險之情形(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數額請自行逕向保險公司查詢,並陳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含編號、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公司、保險種類、平均每月保費、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數額等)。倘依上開回函資料所示,有已註記失效之保單,請說明失效原因?何時失效?並提出相關資料釋明(如保險公司回函)。
(七)說明聲請人之戶籍地、居住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所有人與聲請人之關係?係基於何種法律關係設籍或居住於此?
六、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及必要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為何?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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