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審交重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0號原告 顏郁哲
江怡賢 被告 陳邱榮
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博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蘇怡文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