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原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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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原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原訴字第1號原告 葉虹邑 訴訟代理人 葉芝琳
張嘉麟 律師被告 曾立德
林峻毅 陳勝瑋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陳俊延 顏嘉谷 王柏彥 高莉晏 張至凱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伍孝安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黃楚源
楊易承
藍詳智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黃仕慶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李世禾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林洪宇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賴俊辰 張議鴻 林煒倫 謝昕伍
林家民 江育恩 王修安 何欣懌 黃佳玲 黃重嘉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燕鴻 律師複代理人 張百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1年1月25日宣判,茲因,原告同意撤回本件對被告 李坤展 之起訴,並具狀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怡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書記官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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